江苏通知 ,阳性考研考生进入特殊考场参考******
12月16日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发布《江苏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应试须知》:
江苏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应试须知
一、考前准备
1.疫情防控执行属地化管理,考生须提前了解我省各报考点所在设区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
2.考生应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加强健康防护,考前非必要不离开报考点所在设区市 ;非必要不外出,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或参加聚集性活动 ,外出时全程佩戴口罩 ,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人际交往保持安全距离。
3.12月17日起,考生每日自行测量体温和监测健康状况,登录江苏省2023年研考考生健康申报系统(网址 :https://yjs.jseea.cn),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所有考生须于12月20日当天进行一次单管核酸检测采样 ,并于21日22 :00前将核酸检测结果填写在健康申报系统 ,此结果将作为考场安排 的参考依据;考生在进入考点时须出示《江苏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应试承诺书》(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下载打印),并在首场考试进场时交给监考员。未按规定在12月20日进行核酸检测采样,并按要求进行网上健康申报的,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考生如填报虚假信息,其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 。
4.考试当天出现干咳等典型症状、其他较重症状以及体温高于37.3℃ 的考生,进入考点时须主动报告。
二、进入考点
1.考生应提前规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 ,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赴考途中做好个人防护 ,全程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 。
2.考生须至少提前45分钟到达考点,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苏康码、12月20日当天或以后 的核酸检测报告(纸质、电子均可)、《健康应试承诺书》 ,佩戴口罩进入考点 。不佩戴口罩 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生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
3.核酸检测阳性 的考生 ,根据考点安排进入特殊考场参加考试。
4.考生进入考点时,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 ;体温异常 的考生经考点综合评估后 ,安排进入相应 的考场参加考试。
三 、应试要求
1.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做好个人防护,提倡全程佩戴口罩 。特殊考场 、应急处置考场考生须全程佩戴N95口罩。
2.考试过程中,非核酸阳性考生如出现发热 、干咳 、乏力、鼻塞、流涕 、咽痛、嗅觉味觉减退 、结膜炎 、肌痛和腹泻等不适症状 ,应立即向考点工作人员报告,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3.考试结束时 ,按监考员指令 ,考生有序错峰离场,保持安全间距,不得在考点内滞留 。
四、其他要求
1.考生应自觉配合考点做好身体健康检测,对隐瞒或谎报个人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 ,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 、询问 、排查的考生 ,将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2.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请考生关注考点所在设区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 。《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 ,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 ,对于防病治病 、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 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 。《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 ,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 ,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 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 :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 。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 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 ,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 、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 ,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 是提高行业创新 的积极性 ,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 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 ,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 ,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 ,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 。同时,随着更多 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 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 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 的秩序 ,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 的良好法治氛围 ,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 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 ,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 :首先 ,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 的利益 。中医药领域的典籍 是公开 的 ,这 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 , 是属于个人 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 ,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 是必须先行明确 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 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 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 ,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 、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 的事实 。对司法部门而言 ,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 ,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 。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 ,对中医药而言 ,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 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如建立商标 、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 、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 ,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 的民事救济途径 ,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 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 ,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 ,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 ,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 :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