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大情怀创业 ,“微助力”社会发展
当时创业,我与安全爱好者朋友聊起来 ,觉得安全技术还不错,怎么才能产生更大 的社会价值?当时我们就提到一句话 ,还 是挺激励我们两个人 的,就 是爱因斯坦说 的 ,“这个社会 是邪恶 的,不 是因为那些邪恶 的人 ,而 是因为那些无动于衷 的人”。
我们 是知道所有黑客 的行动、行为和技术 、手段、方法 的人,我们无动于衷 的话,那这个社会就越来越黑暗了。
尤其当时 ,我爸 的电脑被各种流氓软件、黑客软件入侵 ,计算机都没法开机,开机一查病毒,一下十几款,而且很多杀毒软件都杀不了。
我们觉得,我们学了这么多网络安全的本事 ,还是得保护像我爸这样 的老百姓。同时 ,中国要伟大复兴 ,需要很强 的安全技术能力做保障。所以当时就决定创立知道创宇 ,初心就是为国为民 ,做一家真安全的、能实际保护整个网络 的公司。
人工智能时代,做网络安全医院运营商
知道创宇应该说从创立 的时候定位就 是想做一个真安全的公司,或者说一个实战安全公司。因为安全其实分很多品类 ,比如说有服务类、有设备类,还有运营类 ,像国外很多都已经走到运营这个阶段了 。
我们当时创业 的时候就发现 ,中国很多安全厂商是做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可以理解为一家医院的医疗设备 ,已经有这么多优秀 的网络设备了,我们再做几个设备 ,可能有出路,但是也不能解决很大的问题 。社会上其实不太需要那么多安全设备 ,或者说不太需要那么多一个个的技术点,而是需要有人把他们串起来、运营起来,这个是更急迫的问题。
由此我们就决定创建一家网络安全“医院” ,在医院里有各种各样的设备,有各种各样 的器材 ,但更重要 的是里面有大量的“医生”——安全专业人员,帮客户看看这个问题到底怎么回事 ,需要什么设备我们再上什么设备 ,这样处理每一个安全问题的成本就降低了,并且效果更好了 。
而且随着一家网络医院 的运行时间越来越长,它会积攒很多很多病例 ,即积攒很多大数据,有了这些大数据和样本之后,就可以启动AI,用人工智能学习做人工辅助,这个时候我们做很多对症下药、处理问题起来会更加准确 ,而且会更加快捷方便 。
所以知道创宇 的定位就 是做一家网络安全 的运营商,做一家类似于医院的运营商,而不是仅仅做一个网络安全设备 的提供商,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大 的区别,这么多年 ,知道创宇其实也一直在这条道路上向前走 ,也获得了很多客户 的信赖。
网络安全服务商将成为行业新方向
现在中国 的网络安全市场 是一个“垂直化+纵深化”的市场 ,怎么说呢 ?就是中国有很多企业 是垂直管理 的 ,它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各地方也有很多安全需求 ,包括很多厂商 、各种政府、各种机构的需求,所以中国 的市场是“井”字格形 的。
安全需要快速应急 ,甚至安全人员马上就要到现场,如果一家安全公司总部在北京,会发现各地可能就难以覆盖 ,所以这个时候就会遇到很多安全服务 的机会 ,每一个“井”字格的地方 ,其实都需要一个小 的服务公司或者服务团队 ,能够迅速到场或者迅速解决问题。所以我认为 ,未来安全服务商 是一个很大 的机会,因为毕竟中国有众多城市,还有这么多垂直行业,这么多央企 、政府 、部委 ,垂直到每个地方,都有很多安全服务 的机会 。
而安全服务的机会就意味着 ,创业 的小团队需要把客户现有用到 的安全产品和设备用得非常好,加上自己 的安全功底 ,把它真正地发挥起来,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大 的市场。
第二个市场就是 ,安全毕竟现在还是在不断发展中,比如现在有些大 的行业发展,比如IoT 、5G、居家办公等 ,催生了很多新的安全技术变革 ,或新的安全条例发布后 ,很多新 的安全设备 、安全工具就会有很多新 的机会。如果一些公司技术特别好 ,他们也可以来开发这些技术 ,或者开发一个个产品工具 ,这样也能催生一系列 的更加专业化 的垂直公司 的出现。
监制:张宁、李政葳
采访:孔繁鑫
拍摄:雷渺鑫
后期:雷渺鑫 、孔繁鑫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 ,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解雇员工 ,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 ,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严格 的法律条款 ,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 ,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 , 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 的这起纠纷也 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 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 ,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乍看上去 ,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 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 的违法属性 。
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 ,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 ,正 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 ,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 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
在这起纠纷中 ,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 ,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 ,入职后若干年 的表现 ,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 ,于情于理于法 ,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 的丰富性 、立法的抽象性 ,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 是如此 。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从来不 是一句空话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 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 ,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