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来袭”,春节消费“热”起来******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题:消费券“来袭” ,春节消费“热”起来
新华社记者梁姊、汪海月 、王自宸
天津市第二期“津乐购”消费券发放活动11日正式启动,总计发放1.15亿元。活动设立汽车、家电、百货零售、餐饮文旅等四大消费券类型 ,持续至今年2月底 。
春节即将到来,为活跃消费市场,提振消费需求 ,多地密集发放各类消费券 ,涉及餐饮、家电、文旅 、百货、汽车等诸多领域:1月6日起 ,郑州市1500万元家电消费券正式发放;1月10日至2月28日期间 ,沈阳市发放1亿元新春消费券 ;湖北省也将发放2023年“惠购湖北”消费券……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 的马鞍山金福联红旗汽车体验中心 ,不少顾客正在选购汽车 。“凭借消费券,顾客购车最多可优惠1万元 。”马鞍山金福联红旗汽车体验中心总经理陆小见说 。
为激发小微市场主体活力,突出惠民主题,多地还通过支付宝、抖音 、美团等线上平台发放小额通用消费券、外卖券。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于鹏洲介绍 ,消费者抢到通用消费券后可在商超 、便利店、菜市场等任意应用场景享受优惠。
因临近春节 ,本轮发放 的消费券使用途径和场景节日特色鲜明 。多地在发放消费券的同时 ,叠加传统春节大促系列活动,以“券上券,折上折” 的方式 ,深度激活消费潜力 。结合春节年货购买热潮 ,天津市开展年货市集活动,集中销售天津当地老字号 、土特产以及春节用品等,充分挖掘本地产品 、品牌销售潜力 。
为推动春节文旅消费复苏 ,酒店 、景区等文旅专属消费券也应运而生。厦门市发放700万元新春文旅消费券 ,可在全市限额以上酒店 、宾馆住宿时抵扣 ;西昌市将通过国内知名旅游平台向游客发放1000万元旅游消费券……一些地方还通过消费券结合特色旅游节等活动形式,拉动春节文旅消费 。例如,当前正值冰雪旅游季 ,天津市以“畅游冰雪世界共享美好生活”为主题,结合冬季特色 ,举办花灯 、集市、展览等夜间活动 ,打造夜间冰雪消费券使用场景。
值得一提 的是 ,数字人民币正成为越来越多试点地区 的消费券发放 、核销渠道 。天津在京东等线上消费平台设立数字人民币消费券专区,消费者抢券后可用数字人民币核销。温州市也将于1月15日起发放数字人民币消费红包 。
1月11日 ,在湖北省大冶市刘仁八镇年货节现场 ,群众正在采购年货。新华社记者王自宸 摄
各地商户和消费者积极参与消费券活动 。“春节前后聚餐的人多 ,成为消费券核销商户更能吸引食客前来消费。”11日 ,湖北黄石“新春购物季·爱心消费月”活动正式开通商户报名小程序。一大早 ,在当地大冶市经营餐厅 的熊先生就在小程序上传了信息 ,申请成为消费券核销用户 。
11日,记者在天津第二期“津乐购”消费券活动的百货零售消费券发放页面看到 ,多种面值消费券上线即“秒空” 。安徽省亳州市总价值261万元 的消费券也不到1分钟全部被抢完 。
多地商务部门既往数据显示 ,消费券发放活动拉动消费效果明显。去年6月至12月,湖北省先后投入12.59亿元财政资金发放消费券 ,拉动消费金额50.46亿元。据天津市商务局测算,天津市本轮投放 的1.15亿元消费券 ,叠加企业 、平台打折让利和补贴,预计拉动消费33亿元以上。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郑兰祥认为,临近春节这一消费旺季 ,发放消费券 是短期内刺激消费提升的有效方法,有助于扩大内需 ,增强市场活力,让老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 。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 ,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 ,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 ,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 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 ,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 ,有媒体报道称 ,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 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 ,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 。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 ,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 ,那么就应该交付 。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 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 ,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 的订单 。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 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 ,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 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 ,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 :一类 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 ;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
在刘俊海看来 ,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 ,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 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 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 的情况下 ,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 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 的“乌龙”订单 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 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 的商品信息 ,对于消费者来说 ,到底 是要约还 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
程科分析称,如果 是要约 ,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 ,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 ,那么消费者 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 ,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 的最终决定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 ,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 ,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 ,则合同成立 。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 ,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 。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 ,被撤销 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 ,虽然商家在售价上 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 ,但 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 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 ,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 是有效的 。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 ,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
对此,程科认为 ,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 ,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 ,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 ,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 ,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 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 ,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 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 ,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 。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 的情形下 ,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 ,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 ,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 ,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即消灭 ,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 ,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
刘俊海提醒 ,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 ,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 、控成本 、占市场 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 的感恩之心 ,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 ,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 ,慎独自律 ,避免错标商品价格 的现象发生 。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 ,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 的消极影响 ,而且会对消费者 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 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 ,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 的企业,才 是消费者友好型 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 的认可。”刘俊海说 。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